搅拌罐的技术要求
1、搅拌设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,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
2、搅拌设备的有效装载系数应符合单轴≥0.6;双轴≥0.5的规定。
3、搅拌设备应在规定的搅拌时问内将混合物料搅拌成匀质干混砂浆。
4、搅拌设备出料机构应工作可靠,大开门卸料搅拌设备应在15s内卸净;单管卸料搅拌设备应在30s内卸净,其搅拌筒内干混砂浆残留量,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公称容积的3%。
5、在试验工况下,搅拌设备拌制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干混砂浆均匀程度变异系数(cv)应不大于5%。
6、搅拌设备应具有额定载荷10%的超载能力。
7、公称容积为1200 L(含)以下的搅拌设备在额定载荷下停机5 min应能继续起动运转。
8、工作时噪声应不大于85 dB(A)。
9、搅拌设备的可靠性试验工作时问不少于300h,可靠性试验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问不少于100h,平均无故障时问不少于200h,可靠度不小于85%。